首页 > 资讯中心 > 行业资讯 > 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6月1日起,医院依法执业将有新变化!

时间:2020-05-27 17:19

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法》涵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

我们来看看《基本医疗法》将对医疗机构管理带哪些来新的变化和新的要求吧!



1、关于医疗告知的新变化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明确了“医疗费用”告知


在之前的法律中,无论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草案)》都没有将医疗费用作为告知内容单列出来。《基本医疗法》在此特别单列出来,足以说明“医疗费用告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值得注意。


增加“及时告知”的要求


相比之前的法律,此条法规特别增加“及时”两字,值得注意。据此可以认为,告知的时机不能太早,更不能太晚,如果没有做到“及时”告知的,将来可能被作为不利的证据。


手术告知是否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要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口头告知无效。但是此次《基本医疗法》第32条明确将“书面”二字删除是医疗告知的重大变化。该修改增加了医方告知的途径和方式,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第1219条则将《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需经患者“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也抹去了“书面”。



2、以“法治之力”保护医护人员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禁止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基本医疗法》在多处阐明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例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


此外,医院被正式列入公共场所范围后,使医院的治安主体从“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机关有了介入医闹纠纷的权力。这是对“医闹”事件严重性的进一步强调,将其从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对涉医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力度的加强,也是对目前执法不严、消极执法的一种立法回应。


3、关于过度医疗的新变化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

“不得过度检查”扩大到“不得过度医疗”


医疗包含检查、治疗、护理等诊疗过程的全部环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此次,《基本医疗法》直接规定了“不得过度医疗”,全面扩大范围。



4、医疗伦理相关的新规定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医疗伦理规范或需负法律责任


《基本医疗法》用了四条对医疗“伦理”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医学伦理规范的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今后医疗行为符合医疗伦理规范与符合诊疗技术规范同等重要。


关于医疗伦理要求,实务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从程序上,医疗行为要根据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二是从实体上,医疗行为处理符合诊疗规范外,还要求符合医学伦理。


5、明确个人健康信息安全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保护个人健康信息被纳入法律


《基本医疗法》对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早在一审稿中便已初见端倪,这不仅是顺应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体现,亦是在“互联网+医疗”潮流下的必然举措。

从医疗大数据分析到商业医疗保险定制,再到智能化医疗诊断,均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基础。因此,个人健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被侵害的可能性,需要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6、明确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


公益性原则意义重大,也是这部法律最大的亮点之一。这一原则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所得出最重要的改革经验,其重要价值就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医疗卫生事业必须“具有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以公民健康为目的。


对此,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王岳教授认为,“新法会从根本上让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更准确说是福利性。”

王岳教授说,医院必须真正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办院理念,顺应国际医学理念的发展趋势,尊重和保护患者利益,将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将“治病救人”的行医目标,尽快转变为“帮助病人”的行医目标,“这才能让我们的医务人员安全起来,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

能否拒绝或者拖延未付费的急救服务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就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除了上面提到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之外,《基本医疗法》第三条还规定:“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此外,还有众多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提及。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医护人员应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医


《基本医疗法》规定:
第四十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医的红线


《基本医疗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

但是有三点需要注意:

1.公立医院禁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公立医院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均禁止。

3.公立医院可以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展开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但能否盈利为目的的合作(比如医疗业务合作),本法并没有明确。


总之,无论是社会资本还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合作,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程序正当,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上一篇:医聘网5月27日优质人才“医美求职信息”!

下一篇:春招倒计时!机构急招!医生护士咨询运营,春招优质岗位进!

注册/登录获取更多内容

获取验证码
城市招聘
热门职位
推荐企业
最新资讯
公招信息
【西安欣欣贝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咨询师/专家助理、护士/护理、正畸医生【西安曲江新区贝美口腔门诊部】发布,招聘口腔咨询师/专家助理、口腔医助、口腔咨询师/专家助理【安康市恒口示范区广济门诊部】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口腔医生合同未到期提出离职怎么办理劳动仲裁【神木市光仁泌尿生殖医院】发布,招聘医疗后勤-其它、药剂科、医疗后勤-其它【西安市莲湖区枣园唐都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全科医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出来后多久仲裁【陕西天琪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导医、护士/护理、导医两个月没发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西安佳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长安口腔诊所】发布,招聘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口腔医生【汉中牙管家口腔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西安未央同德医院】发布,招聘疼痛科、中医科医生、心血管内科【吴起县种植口腔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多久能仲裁【宝鸡爱齿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重庆牙美美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华阴市分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助、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动合同仲裁的有效期多久怎么劳动仲裁索要被迫离职赔偿【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第三医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普通内科、财务总监【宝鸡华医牙博仕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咨询师/专家助理、种植医生、正畸医生【陕西康盛雅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口腔医生、口腔医助签了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可以仲裁吗【西安雁塔固美口腔门诊部】发布,招聘口腔医生、护士/护理、护士/护理【陕西亮健口腔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护士/护理劳动仲裁一般多久出结果拿到钱【西安福润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雁塔诊所】发布,招聘口腔医生、口腔医生、口腔医生【西安市高陵区永强医院】发布,招聘普通内科艺人经纪协议可以劳动仲裁吗【莲湖区北关龙首西北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布,招聘护士/护理合同期未到期员工赔偿多少金额可以仲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25年度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湖北工业大学2025年专项公开招聘172名工作人员公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2025年招聘劳务派遣制助理医生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2025年招聘财务窗口机具服务岗人员(北方辅医外包项目)简章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砂坪村社区卫生服务站2025年招聘公告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2025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告湖北医药学院2025年专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绍兴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度第一次公开招聘硕士博士研究生、高级专家和医学类工作人员公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2025年招聘公告南通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紧缺岗位人才公告(长期)2025年度宣城市人民医院(皖南医学院附属宣城医院)第一批次招聘公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职能部门干事、驾驶员招聘公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关于大渡口康复医学科中医师、康复治疗师招聘启事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2025年度招聘公告(第四批)河南省医学科学院肿瘤研究所食管癌防治中心(医院共建)公开招聘科研岗公告2025年度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级人才和博士简章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面向2025年应届毕业生(含社会人员等)公开招聘公告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2025年招募1名见习生启事三峡大学2025年引进169名人才公告可克达拉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1名工作人员公告北京协和医院教育处2025年1月招聘教务管理员(合同制)启事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5年1月招聘1名康复医学科技师公告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2025年度诚邀青年英才依托申报海外优青项目安徽理工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25年度紧缺岗位招聘公告潍坊市妇幼保健院2025年校园招聘(第一批)公告南通市肿瘤医院2025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及紧缺岗位人才公告(长期)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公开招聘海内外人才(2025)甘肃省康县妇幼保健院2025年公开招聘1名检验科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公告贵州省麻江县宣威镇中心卫生院2025年招聘1名护理人员启事浙江省衢州市第三医院2025年第一批公开招聘1名编外人员的公告
展开
客服
小程序
公众号
工具箱

专业

深耕医疗行业9年

精准

海量医疗行业人才

便捷

求职顾问一对一服务
登录/注册 密码登录
+86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服务协议》